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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使用微信“十不准”

发布时间:2018-03-23

 当前,使用手机发送微信,在“朋友圈”转发各类文章、信息,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、沟通、联络、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,但随之而来一些不守纪律、不讲规矩的苗头在微信上亦有所显现。为全面从严治党,进一步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,提醒集团系统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,促进党员干部在用好新媒体、传播好声音、发挥正能量上走在前、作表率,结合集团实际,特制定集团党员干部使用微信“十不准”。

1.不准在微信上发表或转发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、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。

2.不准在微信上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3.不准在微信上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,或者歪曲党史、军史的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4.不准在微信上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、煽动民族仇恨、制造民族歧视,以及涉及邪教、恐怖暴力、封建迷信的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5.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“关系网”,搞小山头、小圈子、小团伙,拉帮结派、拉票贿选等。

6.不准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、转账或电子礼券。

7.不准在微信中泄露党和国家、单位秘密,以及泄露、扩散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选拔任用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。

8.不准在微信中转发、谈论低级庸俗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,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的内容。

9.不准在微信中制造、传播谣言,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,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,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、传闲话,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,传播负能量。

10.不准违反规定开网店、做微商,从事营利性推销或推广活动;以及其他与党纪党规、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。

以上“十不准”,务望集团党员干部严格执行,违者将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监察法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,勿谓言之不预也。

注:微博、QQ等网络平台,视同微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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